北京奥运会法制危机及其消解

被引:2
作者
张春良
高峰
谢红光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
关键词
奥运会; 体育法治; 体育仲裁; 法制危机; 消解;
D O I
10.19493/j.cnki.issn1673-8004.2006.03.011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D925.7 [仲裁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030106 ;
摘要
中国成功申办2008年奥运会,给国人带来惊喜的同时也开始对包括体育纠纷救济机制在内的“体育法治”进行清醒的反思。由于奥运会过分依赖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纠纷救济机制,国际奥委会甚至将国际体育仲裁院指定为唯一的体育性纠纷解决机构。这种制度安排必然与中国包括《仲裁法》在内的立法所营造的纠纷救济体制造成冲击。如何协调中国立法与奥运会解纷机制中的仲裁合意性、体育纠纷的可仲裁性、临时措施和保全措施、仲裁裁决国籍以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面临的,也是必须依法消解的法制危机。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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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AS体育仲裁若干问题探讨 [J].
郭树理 .
比较法研究, 2004, (05) :132-144
[2]  
比较民事诉讼法.[M].常怡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  
中国涉外仲裁裁决制度与学理研究.[M].刘想树著;.法律出版社.2001,
[4]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评析.[M].赵秀文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