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邻接权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被引:3
作者
董皓
机构
[1] 云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信息网络传播; 邻接权; 表演; 录音录像; 载体;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本文是对现行中国著作权法中,邻接权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的规范分析。主要有以下观点:第一,《著作权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的权利,与邻接权人无涉;第二,表演者只能授权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权利,而不可能单独享有"自己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表演"的权利;第三,《著作权法》在录音录像制作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的规定中,出现了漏洞;第四,区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与"发行"的关键在于理解音像制品与载体、有形载体和无形载体的区别;第五,广播组织不应该享有类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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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传统著作权之比较 [J].
乔生 .
政法论坛, 2004, (02) :9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