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父爱主义的正当性

被引:31
作者
郭春镇 [1 ,2 ,3 ]
机构
[1] 厦门大学法学院
[2] 厦门大学“知识论与认知科学研究中心”
[3]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关键词
法律父爱主义; 正当性; 人性尊严; 温和; 审慎;
D O I
10.14167/j.zjss.2013.06.015
中图分类号
D90 [法的理论(法学)];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法律父爱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从功效主义、自由主义和共同善的角度被正当化。从功效主义的视角看,某些父爱式的法律能够产生最大的功效,行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表明,默认规则等父爱式的规定甚至可以和自由至上主义者的观点兼容。从自由主义的视角看,某些父爱式的法律能够保护消极自由、积极自由和实质自由。从共同善的视角看,某些父爱式的法律有助于共同善的确认和保障,从而使社会有效和有序运转,让个人目标和价值实现。父爱主义应该以温和、审慎的方式施行。在功效最大化、个人自由和共同善发生冲突之时,应基于所处的"情境",根据它们与作为"基本权核心"的人性尊严之间的距离,经过正当的程序,以最小限制的方式来做出抉择。
引用
收藏
页码:75 / 82+158 +158
页数:9
相关论文
共 18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