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行政诉讼法中执行条款的立法倾斜

被引:4
作者
沈耿嵩
机构
关键词
行政诉讼法; 裁定; 人民法院; 行政机关; 行政管理相对人;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1991.02.004
中图分类号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要求是执法必严。因此,与相应的部门实体法相配套,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经济法的相关程序规范都设立了公正有力、切实可行的执行条款,以保障相关的实体法在诉讼环境中的充分实施,从而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在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诉讼环境中(如民法、经济法等),法律要求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均须履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不论何方,人民法院均有权依一定程序对其强制执行。然而,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发展新阶段的以“民可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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