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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行政诉讼法中执行条款的立法倾斜
被引:4
作者
:
沈耿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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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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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ndex:
0
沈耿嵩
机构
:
来源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
1991年
/ 02期
关键词
:
行政诉讼法;
裁定;
人民法院;
行政机关;
行政管理相对人;
D O I
:
10.16290/j.cnki.1674-5205.1991.02.004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要求是执法必严。因此,与相应的部门实体法相配套,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经济法的相关程序规范都设立了公正有力、切实可行的执行条款,以保障相关的实体法在诉讼环境中的充分实施,从而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在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诉讼环境中(如民法、经济法等),法律要求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均须履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不论何方,人民法院均有权依一定程序对其强制执行。然而,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发展新阶段的以“民可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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