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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投资条约对ICSID管辖权“同意”的认定——兼评“谢业深案”仲裁庭对“同意”认定的谬误
被引:7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朱炎生
机构
:
[1]
厦门大学法学院
来源
:
国际经济法学刊
|
2010年
/ 17卷
/ 03期
关键词
: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96.4 [国际投资法];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在ICSID仲裁机制中,争端各方书面同意将争端提交"中心"是确立"中心"管辖权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之一。此项书面同意可以通过国际投资条约中的投资争端解决条款予以表达。在东道国与投资者双方围绕着相关争端可否提交"中心"解决而发生争议时,"中心"仲裁庭应当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规定的条约解释规则善意地解释投资条约的相关规定。就谢业深诉秘鲁政府征收案而言,该案仲裁庭对于"同意"问题的认定,存在着对解释对象的"定性偏差"、对解释内容的"断章取义"以及对条约目的和宗旨的"凭空想象",因此是荒谬的,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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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06 / 121
页数: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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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条约法概论.[M].李浩培著;.法律出版社.2003,
[2]
国际投资争端仲裁.[M].陈安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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