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的ISDS机制适用问题

被引:5
作者
齐静
机构
[1] 西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投资; 国际投资协议; 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97.1 [国际民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国际投资关系中必然包含知识产权要素,知识产权财产化使得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已经从传统的国际知识产权法提高到国际投资财产权利保护的标准。绝大多数国际投资协议(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s,简称IIAs)都明确将知识产权视为投资予以保护,并为知识产权人提供了可以利用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简称ISDS)。知识产权人,同时也是海外投资者,可以根据所属国缔结的IIAs,在符合ISDS机制适用的条件下,就知识产权纠纷向东道国政府直接提起仲裁。知识产权投资人受到保护的范围完全取决于IIAs中关于对投资保护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公平公正待遇等具体规定。
引用
收藏
页码:112 / 118
页数:7
相关论文
共 4 条
  • [1] 国际投资法[M]. 法律出版社 , 余劲松, 2014
  • [2] ICSID公约 .2 .
  • [3] US-El Salvador BIT,ArticleⅡ ( 2) (b) .2 .
  • [4] Bitwater Gauff Ltd.V Tanzania .2 ICSID case No.ARB/ 05/ 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