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艺术品纳入著作权对象的原则

被引:14
作者
丁丽瑛
机构
[1]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
关键词
实用艺术品; 美术作品; 艺术性; 实用性;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4 [知识产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纳入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实用艺术品必须符合作品的条件 ,并被称为实用艺术作品。实用艺术品兼具艺术性和实用性 ,其独创性艺术表达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其实用性外观设计为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仅限于能够脱离产品的实用性而独立存在的艺术性表达 ,不延及该物品所表达的思想观念、制作工艺和实际功能。实用艺术品往往具有工业制造属性 ,手工及“一品制作”不属于实用艺术品可版权性判断中必须考察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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