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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手段和法律目的
被引:6
作者
:
鲍琳·韦斯特曼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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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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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格罗宁根大学法学理论系
鲍琳·韦斯特曼
赵波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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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格罗宁根大学法学理论系
赵波
机构
:
[1]
格罗宁根大学法学理论系
来源
:
学习与探索
|
2006年
/ 03期
关键词
:
法律;
道德;
法律目的;
法律手段;
两分法;
实践行动;
技术行动;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0 [法的理论(法学)];
学科分类号
:
030101 ;
摘要
:
法律是实现一定目的的手段,还是本身就具有某些目的?哈特、富勒和菲尼斯都没有很好的回答,都陷入了两分法的泥潭。问题的关键是要回到富勒对行动理解的尝试中,回到对不同行动中目的和手段关系的深层理解中。把目的简单地和实践行动、制造行为加以联系的做法是错误的,更合适的方法是研究目的和位于某个特定序列中不同行为的关系。由此,不同的具体法律行为各具不同的特征,其和目的间有不同的关系。法律不仅为实现不同目的提供可信赖的指引,而且还提供了新的目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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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06 / 112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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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hy law — Efficacy, freedom, or fidelity?[J] . Jeremy Waldron.Law and Philosophy . 199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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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 law — Efficacy, freedom, or fidelity?[J] . Jeremy Waldron.Law and Philosophy . 199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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