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传统社会中地方士绅的法律人角色

被引:3
作者
黄晓平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传统社会; 士绅; 法律人; 自治; 司法传统;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9 [中国法制史];
学科分类号
030102 ;
摘要
在传统社会,士绅作为地方精英和实力阶层,在地方社会民间法的创制和民间纠纷的解决中扮演着重要的法律人角色。尽管士绅的法律人角色只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亦具有历史的局限性,但节省了国家的法律成本(立法和司法),更重要的是,彰显了在强大的专制王权之下地方民众具有借助民间法实现一定自治的能力。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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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法制史.[M].范忠信; 陈景良; 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  
江南士绅与江南社会.[M].徐茂明著;.商务印书馆.2004,
[3]  
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M].范忠信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4]  
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M].(日)滋贺秀三等著;王亚新等编译;.法律出版社.1998,
[5]  
中国的家法族规.[M].费成康主编;.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
[6]  
士与中国文化.[M].余英时著;.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