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近、现代法上婚姻的本质属性——关于婚姻概念的反思

被引:23
作者
余延满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关键词
婚姻的本质属性; 合法性; 设权的意思表示性; 婚姻;
D O I
10.13415/j.cnki.fxpl.2002.03.008
中图分类号
D923.9 [婚姻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本文从我国目前理论上通说认为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因而无效婚姻等违法婚姻并不是婚姻的观点出发,分析其自身的矛盾和由此导致的司法实践的混乱,并探求这种误区的理论渊源。认为合法性并不是婚姻的本质属性,近、现代法上婚姻的本质属性为设权的意思表示性,这是婚姻自由原则所决定的。合法性并不影响婚姻的构成或成立,只是影响已成立婚姻的效力,应将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无效、可撤销和婚姻的不存在与无效婚姻区分开来。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实质上为婚姻的有效要件,而非婚姻的成立要件。因而,无效婚姻等违法婚姻亦为婚姻;所谓婚姻,是指一男一女合意以结为夫妻并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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