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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侵权诉讼中赔偿额的确定
被引:1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李明发
机构
:
[1]
安徽大学法学院
来源
:
安徽大学学报
|
1998年
/ 02期
关键词
:
著作权,赔偿额,实际损失,法定赔偿,侵权诉讼;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著作权客体虽具有价值,但因系无形财富,从而给确定著作权侵权诉讼中的赔偿额带来困难。笔者认为,在修改和完善我国《著作权法》时,应对此问题加以明确,以便于操作。具体设想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基本标准,以法定赔偿作为必要补充。被侵权人所受损失难以计算的,适用法定赔偿,但宜只规定法定最低赔偿额,而对其上限不作规定。具体判定时,可考虑侵权种类、情节、后果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著作权侵权中不宜确立精神损害赔偿,但如侵犯著作权而确实给被侵权人造成精神痛苦的,可作为后果严重而在赔偿额确定上予以体现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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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99 / 103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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