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竞合的“收”与“放”——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的解释与适用

被引:8
作者
张民 [1 ]
崔建远 [2 ]
机构
[1]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2]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竞合; 限制; 放开;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在文义上涵盖过宽,其适用应有所限制。我国司法实务在处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案件时又不适当地禁止违约之诉,只允许当事人选择侵权责任,有违《合同法》第122条规范的意旨,应予改正。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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