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典编纂的组织方式

被引:10
作者
陈卫佐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民法典草案; 编纂委员会; 组织方式; 法律家;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51.6 []; DD913 [];
学科分类号
摘要
长达22年的德国民法典编纂有其历史背景、理论准备、政治环境和立法前提。它采取了由法律家主导的法典编纂委员会的组织方式:联邦参议院先后设立了预备委员会、第一委员会、第二委员会和司法委员会,形成了专家意见书、附"理由书"的第一草案、附"议事录"的第二草案和附"陈情书"的第三草案;帝国议会也设立了专门委员会。这种由法律家主导的法典编纂委员会的组织方式有利于充分发挥法律家在民法典草案起草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并能够尽可能地排除来自公权力机关的干扰。为了编纂中国民法典,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专门和独立的民法典编纂委员会,其主要成员为法律家,包括法学教授、资深法官、资深律师和长期从事立法工作的国家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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