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理想的军队司法权——军队司法权性质再认识

被引:8
作者
曹莹
毛贤伟
机构
[1] 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系
关键词
军队司法权; 司法权性质; 社会法治; 军队法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E266 [军法、军纪];
学科分类号
0308 ;
摘要
准确把握军队司法权性质,需要认识军队法治与社会法治的区别。把国家司法权理论中的权力制衡和司法独立全盘引入军队,表现为军队中司法权与军队指挥权的完全剥离,在理论上、实践上是不可行的。军队引入权力制约机制,是为了军事目标或军事利益的实现,而不是将军人的权利凌驾于军事目标和利益之上。军队司法权是司法权和指挥权的下位权力。军队司法制度应当以战时军队司法制度设计为出发点,遵循战时到平时再到与地方法制接轨的思路来实现。制约但不是阻碍军事指挥权实现是军队司法权的理想形态。由军事指挥人员与非军事指挥人员联合掌握司法权,能够在司法公正与军事利益之间取得平衡,实现既有利于保持军队的战斗力,又有利于维护军人权益的司法结果,应当成为战时军队司法资源配置的理想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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