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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保险法》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完善
被引:1
作者
:
王霁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
王霁
机构
:
[1]
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
来源
:
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0年
/ 24卷
/ 05期
关键词
:
免除保险人责任;
法定免责;
自定免责;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284 [保险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3 ;
摘要
:
由于保险交易消费化特征突出,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交易能力相差甚远,投保人对保险条款的理解主要依赖保险人提供的说明,加之保险人利用保险条款进行推诿欺诈的客观事实已经造成了公众对保险事业的信任危机。在此情形下,保险人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完善,可以使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在缔结保险合同时降低信息收集和注意的风险,相应地提高保险人订约信息的收集与交流注意义务。所以完善保险人免责条款说明义务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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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学.[M].覃有土;樊启荣著;.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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