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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垄断法“本身违法”与“合理法则”适用范围探讨
被引:32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郑鹏程
机构
:
[1]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
来源
:
河北法学
|
2005年
/ 10期
关键词
:
本身违法;
合理法则;
反垄断法;
D O I
:
10.16494/j.cnki.1002-3933.2005.10.027
中图分类号
:
D971.2 [];
学科分类号
:
0301 ;
摘要
:
“本身违法”与“合理法则”是美国反垄断法中的一对重要法则,两者各有其相对独立的适用范围。“本身违法”适用于价格固定、市场划分、联合抵制、搭售安排及转售价格维持等案件,“合理法则”适用于纵向非价格限制、联营、企业合并等案件。20世纪80年代,受芝加哥学派思想的影响,“合理法则”与“本身违法”的适用范围有所模糊。由于美国是一个多元社会,而“本身违法”与“合理法则”具有重要的协调反垄断法多元价值目标冲突之功能,所以,两者的适用范围仍清晰可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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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22 / 126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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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托拉斯法.[M].(美)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A.Posner)著;孙秋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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