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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形态下的用工关系——评全国首例涉代驾软件交通事故案
被引:4
作者
:
陆敬波
论文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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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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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陆敬波
[
1
]
孙天锋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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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孙天锋
[
2
]
机构
:
[1]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2]
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
来源
:
中国法律评论
|
2018年
/ 06期
关键词
:
平台公司;
全国首例;
劳动报酬;
新经济形态;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5 [劳动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正>共享经济是新经济形态,其通过互联网技术,使个体的闲置资源得以最大化利用,在资源提供者和需求者之间实现共享。"互联网+"推动了共享经济向纵深领域进一步发展,创新共享的新经济形态催生出各种行业新模式,传统劳动关系的主体和客体发生深刻变革,互联网新型用工纠纷成为劳动争议"新常态",传统的劳动法制度面临新的挑战。全国首例涉代驾软件交通事故案——"陶新国e代驾案"1,就是此问题的典型反映。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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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25 / 127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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