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河流共享性的法律诠释

被引:9
作者
曾彩琳 [1 ,2 ]
黄锡生 [1 ]
机构
[1] 重庆大学西部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研究中心
[2]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国际河流; 共享性; 法律内涵;
D O I
10.16493/j.cnki.42-1627/c.2012.02.011
中图分类号
D993.3 [领水];
学科分类号
030109 ; 030206 ; 030609 ;
摘要
国际河流具有共享性,国际河流的共享不仅有其历史渊源、现实基础,也有其理论及实践依据。国际河流不是"一切人共有的物",其共享的主体应为流域各国;共享的核心在于"共同分享"和"共同保护";共享者一方面享有共同分享国际河流水资源利益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共同保护国际河流水资源的义务。流域各国在行使其对国际河流的开发利用权时,应相互尊重主权,以共同利益原则、公平合理利用原则、无害利用原则等为指导,加强国际合作,以使国际河流实现最佳和可持续的利用。
引用
收藏
页码:29 / 33+138 +138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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