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我国教育的终身教育法

被引:5
作者
吴安新
机构
[1] 山东济宁师范专科学校
关键词
概念; 完全性; 思维形式; 完备性; 终身教育法; 社会生活经验; 权利意识;
D O I
10.13981/j.cnki.cn11-3315/g4.2004.03.025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法律是制度的保障。长期以来,国内各省、市、地区相继以各种形式颁布、制订继续教育法规、条例,对继续教育对象、时间、组织形式和经费来源等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与明确,在依法治教方面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尝试与贡献。然而,迄今为止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继续教育立法,缺乏权威的法律制度保障,这也给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与影响。在当前,唯有加速建立层次分明、体系完整、结构均衡、规范协调、体例统一的法律体系,尽快形成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实用性与竞争、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继续教育管理体系,将全国继续教育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才能推动继续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本期将张举等几位同志的文章组为专题,旨在与广大继续教育工作者共勉,并期待读者踊跃来稿,就此发表真知灼见。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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