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前置程序”推进国有企业重大决策

被引:11
作者
郑琦
机构
[1]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
关键词
前置程序; 重大决策; 企业党建工作; 党委会; 政治核心作用; 经理层; 决策事项; 院级党组织;
D O I
10.14117/j.cnki.cn11-3331/d.2018.10.011
中图分类号
D267.1 [厂矿企业];
学科分类号
030204 ; 0305 ; 030503 ; 0307 ;
摘要
<正>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在决策程序上,要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和经理层做出决定。"这一要求,在国有企业的重大决策中,究竟应该如何落地?从既有的实践来看,有三个关键环节需要注意,一个认识上的困惑亟待阐明。一、"前置程序"的出台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开展了几轮巡视,发现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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