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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取得时效制度在人身关系法和公法上的适用
被引:22
作者
:
徐国栋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宁波大学法学院
徐国栋
机构
:
[1]
宁波大学法学院
来源
:
中国法学
|
2005年
/ 04期
关键词
:
取得时效;
人身法;
公法;
身份占有;
D O I
:
10.14111/j.cnki.zgfx.2005.04.007
中图分类号
: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本文从研究罗马法中的统一适用于人身法和财产法的取得时效制度入手,扩展研究了近现代欧美民法人身法和刑法中残留的身份占有制度,得出了有必要恢复取得时效制度在人身法上的适用的结论,据此研究了取得时效在我国民法人身法和公法上可适用的情形,提出了在未来民法典总则中规定取得时效,把取得时效理解为跨部门法的制度的主张。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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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7 / 75
页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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