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论”语境下担保物权实现的非讼程序——兼评《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197条

被引:12
作者
毋爱斌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担保物权实现的非讼程序; 解释论; 许可拍卖、变卖裁定;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非讼程序,由于立法简略,实践中各地法院操作混乱,亟需从解释论上予以回应。在解释论上,该程序应以形式审查为原则。同时,在审查中应当保障担保人、债务人的陈述权。经该程序作出的许可拍卖、变卖裁定在性质上为"对物之执行名义",法院只能对该裁定指向的特定担保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在非讼审查过程中,如就担保物权的有效成立、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等实体问题出现争议时,由争议主体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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