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据增值性利用的权利基础与制度构建

被引:44
作者
齐英程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关键词
公共数据; 增值性利用; 国家所有; 公共用物; 国有运营资产;
D O I
10.13793/j.cnki.42-1020/c.2022.01.002
中图分类号
D035 [国家行政管理];
学科分类号
1204 ; 120401 ;
摘要
在我国整体经济结构从要素投入增长向要素效率增长转型的宏观背景下,公共数据的增值性利用成为了激发此种要素价值潜力的关键机制。但公共数据的增值性利用亦内在地蕴含着特定主体对公共数据的特别利用与公众的平等利用间的矛盾,以及公共数据管理机构对公共数据的增值性利用与其公正履行公共数据管理职责间的矛盾,并可能滋生公共数据私产化弊端。同时,公共数据这一新型国家所有权客体之法律性质的模糊亦挑战着传统财产法规则的适用。针对上述问题,必须在立法层面厘清公共数据增值性利用的权利基础,依循法律逻辑构建公共数据增值性利用制度,对不同主体的合法利益诉求作出妥善安排,从而达致公共数据"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的理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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