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惩罚性赔偿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适用

被引:17
作者
鲁晓明
机构
[1]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产品责任; 侵权法;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09.09.010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侵权法草案》引入惩罚性赔偿条款是立法适应社会发展客观现实的必然结果,具有充分的正当性。草案将惩罚性赔偿范围限于产品导致的生命、健康损害,是一种稳妥的选择。但是,草案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过于原则,总则性条款缺失,道德风险防范、赔偿金数额确定方面的规则处于空白状态,应予完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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