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非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活动的损害赔偿责任

被引:10
作者
杨立新 [1 ,2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2]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关键词
网络非交易平台; 利用; 交易活动; 损害赔偿责任; 规则;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网络交易平台与网络非交易平台存在重要区别,网络平台提供者与利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利用网络非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活动,网络非交易平台提供者为其提供支持的,就改变了网络平台的性质,成为网络交易平台,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网络非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对其提供支持的,网络平台属于自媒体,对于交易行为致害消费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网络非交易平台对于利用其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进行虚假宣传的,有偿服务应当承担虚假广告责任,无偿服务通常不应承担虚假广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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