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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非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活动的损害赔偿责任
被引:10
作者
:
杨立新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杨立新
[
1
,
2
]
机构
:
[1]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2]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来源
:
江汉论坛
|
2016年
/ 01期
关键词
:
网络非交易平台;
利用;
交易活动;
损害赔偿责任;
规则;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
030107 ;
摘要
:
网络交易平台与网络非交易平台存在重要区别,网络平台提供者与利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利用网络非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活动,网络非交易平台提供者为其提供支持的,就改变了网络平台的性质,成为网络交易平台,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网络非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对其提供支持的,网络平台属于自媒体,对于交易行为致害消费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网络非交易平台对于利用其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进行虚假宣传的,有偿服务应当承担虚假广告责任,无偿服务通常不应承担虚假广告责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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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28 / 135
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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