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受到国家严格管制,其地位实为“下级所有权”、“准所有权”或“大使用权”,其性质实为“公共性权利”;同时基于分配正义的考虑,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不需要界分“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也不能以市场化的方式或标准对失地农民予以补偿。完善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政府、社会联动模式,利用社会调节———公共决策的机制———限制政府,并由政府整体让利于农民集体———建立区域性的土地征收补偿基金———才是最佳选择。如此将农民作为一个整体———利益共同体———加以保护,就可以实现整体效率和实质意义上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