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俄联邦新民法典对“企业”范畴的界定

被引:10
作者
鄢一美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
关键词
民法典; 经营权; 俄罗斯; 单一制企业; 权利主体; 所有权理论; 俄联邦;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51.2 [];
学科分类号
0301 ;
摘要
<正> 俄联邦新民法典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分别于1995年1月和1996年3月生效实施,其第三部分也将颁布。这部在向市场经济过渡时诞生的民法典,是俄罗斯1917年十月革命后,继1922年民法典和1964年民法典以后颁布的第三部民法典。新的民法典与前两部民法典的重要区别在于,它是一部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形成的,反映市场经济关系特点的法典。新民法典的内容在很多方面既反映了俄罗斯经济体制改革后的成果,也反映了未来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法典诸多新的条款里,其中一个值得注意的变化,即新法典对“企业”概念的不同适用。 “企业”的术语,在俄联邦新的民法典里被用于两种完全不同的含义:权利客体和权利主体,本文就法典的该规定做一介绍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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