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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对“证物不符”违法行为的几点思考
被引:2
作者
:
张淑花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昌吉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昌吉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张淑花
[
1
]
王义军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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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昌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昌吉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王义军
[
2
]
谷瑞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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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昌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昌吉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谷瑞娟
[
2
]
机构
:
[1]
昌吉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
昌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来源
:
新疆畜牧业
|
2015年
/ 08期
关键词
:
动物卫生监督;
证物不符;
违法行为;
思考;
D O I
:
10.16795/j.cnki.xjxmy.2015.08.006
中图分类号
: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S851.3 [家畜流行病学、防疫];
学科分类号
:
030209
[中国政治]
;
090507
[智慧养殖与动物生产学]
;
摘要
:
昌吉市建有北疆较大的活畜交易市场,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证物不符"的行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中没有明确"证物不符"这种违法行为,也没有设定法律责任,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难以把握尺度,本文就"证物不符"违法行为的处理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谈一点粗浅的认识,供同行参考。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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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2 / 23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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