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对“证物不符”违法行为的几点思考

被引:2
作者
张淑花 [1 ]
王义军 [2 ]
谷瑞娟 [2 ]
机构
[1] 昌吉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 昌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关键词
动物卫生监督; 证物不符; 违法行为; 思考;
D O I
10.16795/j.cnki.xjxmy.2015.08.006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S851.3 [家畜流行病学、防疫];
学科分类号
030209 [中国政治]; 090507 [智慧养殖与动物生产学];
摘要
昌吉市建有北疆较大的活畜交易市场,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证物不符"的行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中没有明确"证物不符"这种违法行为,也没有设定法律责任,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难以把握尺度,本文就"证物不符"违法行为的处理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谈一点粗浅的认识,供同行参考。
引用
收藏
页码:22 / 23
页数:2
相关论文
empty
未找到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