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涉外案件中的司法适用问题

被引:1
作者
于亮
机构
[1] 厦门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惯例; 现代商人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96.1 [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 D997.1 [国际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9 ; 030206 ; 030609 ;
摘要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部分规则已经成为国际惯例,其中又有部分规则经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认可而获得实在法的效力。国际私法理论中的三种法律选择方法为分析《通则》的司法适用问题提供了理论工具。那些经由《公约》认可而取得实在法效力的规则可以不经冲突规范的指引直接适用。《通则》中构成国际惯例的其他规则可以通过修改冲突规范或通过对连接点的扩大解释得以适用。
引用
收藏
页码:13 / 14+17 +17
页数:3
相关论文
共 6 条
[1]   试析《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性质和功能 [J].
左海聪 .
现代法学, 2005, (05) :174-181
[2]   论国际商事惯例在我国的适用 [J].
肖永平 .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 (01) :73-80
[3]   冲突规则的回归——美国现代冲突法理论与实践的一大发展趋向 [J].
徐崇利 .
法学评论, 2000, (05) :101-109
[4]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法律功能研究[M]. 法律出版社 , 吴德昌, 2011
[5]  
法理学视野下的冲突法[M]. 高等教育出版社 , 肖永平, 2008
[6]  
国际民商新秩序的理论建构[M]. 武汉大学出版社 , 李双元,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