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财产管辖权: 比较法之考察

被引:5
作者
焦燕
机构
[1] 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涉外民事诉讼; 被告财产管辖权; 准对物管辖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中规定了无条件的被告财产管辖权,司法实践亦遵循此规定,但被告财产管辖权在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领域是极富争议的问题。对此问题进行比较法考察,既有制度借鉴的理论意义,也有考察被告财产管辖权被国际社会接受程度的现实意义。德国、美国和欧盟布鲁塞尔管辖权体系是三个最有影响的涉外管辖权体系,比较法考察表明,被告财产管辖权在传统上都被承认,但近几十年普遍受到了限制。从现实主义出发,结合原、被告利益的平衡、各国竞相扩大管辖权的现实以及涉外判决执行的需要,我国应保留被告财产管辖权,但应视我国涉外管辖权体系的未来变动情况对其给予合理的限制。
引用
收藏
页码:70 / 78
页数:9
相关论文
共 2 条
[1]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M]. 中国法制出版社 , 谢怀〓译, 2001
[2]  
International Litigation and the Quest for Reasonableness. Andreas F. Lowenfel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