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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装饰装修物的归属及利益返还——对法释[2009]11号关于租赁房屋之装饰装修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的评论
被引:8
作者
:
崔建远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崔建远
机构
: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来源
:
法学家
|
2009年
/ 05期
关键词
:
法释[2009]11号;
租赁房屋;
装饰装修;
附合;
不当得利;
D O I
:
10.16094/j.cnki.1005-0221.2009.05.013
中图分类号
: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法释[2009]11号第9条至第13条关于租赁房屋之装饰装修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几乎难见不当得利规则,实属不当。在解释论的层面,应当允许当事人援用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同时不排斥当事人援用我国现行法关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及过失相抵、风险负担的规定。在立法论的层面,未来应修正法释[2009]11号的有关规定。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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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34 / 140+160 +160
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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