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装饰装修物的归属及利益返还——对法释[2009]11号关于租赁房屋之装饰装修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的评论

被引:8
作者
崔建远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法释[2009]11号; 租赁房屋; 装饰装修; 附合; 不当得利;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09.05.013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法释[2009]11号第9条至第13条关于租赁房屋之装饰装修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几乎难见不当得利规则,实属不当。在解释论的层面,应当允许当事人援用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同时不排斥当事人援用我国现行法关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及过失相抵、风险负担的规定。在立法论的层面,未来应修正法释[2009]11号的有关规定。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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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34 / 140+160 +160
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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