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规则应重在规范法官行为——最高法院(2011)民一终字第41号判决书研读

被引:26
作者
孟勤国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司法鉴定; 建筑工程造价; 以鉴代审;
D O I
10.13415/j.cnki.fxpl.2013.01.005
中图分类号
D918.9 [司法鉴定学];
学科分类号
0306 ; 030604 ; 030609 ; 0838 ;
摘要
司法鉴定是目前相对缺乏合理规则和理论研究的法律领域之一。本文通过解剖最高法院(2011)民一终字第41号判决书,针对判决书涉及的司法鉴定程序和鉴定结论采信上存在的问题,指出建筑工程造价纠纷审理陷入了"以鉴代审"即鉴定机构左右案件审理结果的困境。本文认为:"以鉴代审"现象起因于法官缺乏建筑专业知识,但根本原因是制度缺失。现行司法鉴定规则的宗旨是规范鉴定机构和诉讼当事人,这是根本性错位。司法鉴定中,法官是司法鉴定程序和鉴定结论的唯一控制者和权力行使者,司法鉴定规则应着眼于规范法官的行为,细化法院委托鉴定规则和鉴定结论的质证规则,确立鉴定结论不得与其他证据和常理相冲突原则、鉴定结论零瑕疵采信原则。本文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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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勤国 .
法学研究, 1996, (02) :151-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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