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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探究——从《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谈起
被引:4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张普定
机构
:
[1]
太原师范学院政法系
来源
: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7年
/ 04期
关键词
:
刑法;
未成年人;
刑事责任;
立法;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
030104 ;
摘要
: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即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集中规定在《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但该条款对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的8种行为是罪名抑或是罪行却尚不明确。两种意见的争论广泛而持久,应该对其进行理性的评判。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14周岁不可动摇,《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是罪名,但具体化的罪名将突破8种。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立法机关对该条款的明确须臾不可迟缓。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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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7 / 50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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