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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以贵阳市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为例
被引:7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张宝
机构
:
[1]
中南大学法学院
来源
:
环境保护
|
2013年
/ 41卷
/ 14期
关键词
:
证明责任;
被告;
损害事实;
鸭子;
举证责任;
因果关系推定;
《侵权责任法》;
环境侵权;
损害后果;
排污行为;
原告;
水污染;
案件;
纠纷;
贵阳市;
D O I
:
10.14026/j.cnki.0253-9705.2013.14.005
中图分类号
:
D920.5 [解释、案例];
D923 [民法];
D922.66 [水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1 ;
030105 ;
030108 ;
摘要
:
<正>【案例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案例提供单位】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案例点评人】张宝【案例类型】环境民事案件【案例名称】曾某诉贵阳双辉钢铁公司等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主要争点】环境污染责任的因果关系认定【污染类型】水污染【裁判情况】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关键词】《侵权责任法》第66条举证责任倒置原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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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4 / 66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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