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算法共谋的反垄断法规制

被引:37
作者
刘佳
机构
[1] 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人工智能; 算法; 共谋; 反垄断法规制;
D O I
10.15991/j.cnki.411028.2020.04.010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TP18 [人工智能理论];
学科分类号
081104 ; 0812 ; 0835 ; 1405 ;
摘要
人工智能算法促进了共谋的达成和有效实施。从便利共谋实现的角度对算法进行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分类,可分为监控式算法、平行式算法、信号式算法和自我学习式算法,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信使类共谋、轴辐类共谋、代理类共谋和自主类共谋。对人工智能算法共谋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肇因在于"共谋",而非"算法"本身。对算法共谋进行反垄断法规制时应以"合理规则"为主、"本身违法原则"为辅,对不同类型的算法共谋进行规制时侧重点有所不同。
引用
收藏
页码:80 / 87
页数:8
相关论文
共 11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