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信力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比较研究

被引:10
作者
彭诚信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
关键词
公示公信力; 物权行为无因性; 交易安全; 善意第三人;
D O I
10.15939/j.jujsse.2000.02.007
中图分类号
D923.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公示公信力意在实现交易安全 ,尽管有时会对原权利人保护不利 ,但能实现社会交易安全状态之均衡 ,实现对动态与静态交易安全与当事人利益保护的兼顾。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就是把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从债权契约中抽象出来并加以公示手段。公示公信力和物权行为无因性各有其自身适用条件 ,且它们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并不一致 ,后者在公示前适用 ,前者是在公示行为完毕后适用。物权行为无因性既有实际操作的复杂性 ,又有法律效力保护的极端化之嫌 ,故应在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前提下 ,把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委诸给公示公信力 ,能使物权变动制度更加简洁、实效与内在合谐。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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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37 / 42+95 +95-96
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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