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统合的内在局限

被引:3
作者
张守文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新《企业所得税法》; 统合; 局限;
D O I
10.19376/j.cnki.cn11-1011/f.2008.02.014
中图分类号
D922.222 [所得税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在形式上实现了企业所得税法的统合,①但由于外在局限和内在局限的约束,这种统合并不彻底,其统一适用仅具有相对意义,不宜过于强调。事实上,由于主体差异、客体量化、义务量化等相互关联的多重内在局限的存在,各类纳税主体所适用的具体税法规范并不一致,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领域,虽同属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但所适用的具体规范却可能大异其趣。同时,在制度的统一与裂分、主体的独立性与关联性、行为的商业目的性与税收目的性方面,有许多具体问题值得关注,它们集中地体现了财税法上的差异性原理。若能全面认识上述问题,有效地解决理论和实践中的相关具体问题,则对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有效实施和未来完善,对于解决好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分配(如税收收益权的确定、汇总纳税的调整等),对于更好地提炼财税法原理,丰富财税法理论,无疑甚有裨益。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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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1]  
税法的普适性及其局限[J]. 张守文.  外法学. 2001 (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