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得”相通是在本体论意义上对道德的诠释。它具有四个方面的涵义 :1.“德”为了“得” ;2 .“得”必须“德” ,应该“德” ;3.“德”必须“得” ,应该“得” ;4 .“德”“得”合一。中国道德精神的结构就是“德”“得”相通的结构 ,道德权威就在于“德”“得”相通这一原理有效发挥作用 ,然而 ,“德”与“得”在现实中并不总是相通 ,其不相通恰是道德权威失落的表现。对此 ,文章从制度安排入手提出了两点补救措施 :一是建立德行代价补偿机制 ;二是将部分道德法律化 ,以实现社会公正 ,保护道德建设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