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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在我国不宜具有拘束力
被引:10
作者
:
吴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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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伟
陈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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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启
机构
:
来源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
1990年
/ 01期
关键词
:
判例法;
制定法;
英美法系;
法院;
法律渊源;
法官;
法的理论;
判例法系;
司法机关;
法律工作者;
拘束力;
司法解释;
法律解释;
D O I
:
10.16290/j.cnki.1674-5205.1990.01.003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判例是法院对案件判决的成例。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实行的是先例拘束力原则,因而构成了与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法相对应的“判例法”这一重要的法律渊源。目前,我国法学界的一些学者主张借鉴英美法系中的判例法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确立由最高法院制定并公布的判例的地位和效力。这一精神对于加强立法与司法的紧密结合,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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