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行为独立犯罪化刍议

被引:8
作者
李朝晖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犯罪化; 危险驾驶罪;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2 [危害公共安全罪];
学科分类号
1402 ;
摘要
胡斌交通肇事案和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的争论热潮退去之后,反思我国的刑法立法,直面社会的发展和交通犯罪的变化,我们发现我国刑法的规定已经落后于时代,难以适应惩治不断发展的交通犯罪需要。顺应"犯罪化"、"处罚的早期化"等当今世界范围内刑事立法趋势,学习借鉴英国和日本等国的立法经验,我国刑法应当将危险驾驶行为独立犯罪化,增设危险驾驶罪。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明显处于难以正常驾驶状态驾驶机动交通工具,或者以危险的方式、速度驾驶机动交通工具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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