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经济下重读“竞争关系”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意义——以京、沪、粤法院2000~2018年的相关案件为引证

被引:72
作者
陈兵 [1 ,2 ]
机构
[1] 南开大学法学院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
[2] 韩国仁荷大学法学院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关键词
互联网经济; 反不正当竞争法; 竞争关系相对性; 行为正当性;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作为一种新兴经济业态,互联网经济不仅改变了经济活动的具体样式,而且影响了市场参与主体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模式。在激励创新释放科技红利的同时,其也诱发了诸多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践中,对"竞争关系"意义的辨识构成了认定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键,然而对于此,当前的司法审裁和学术讨论并未达成共识。传统经济下的经营者间的竞争关系呈现出相对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机理依循的是"行为—法益"的分析进路。相形之下,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使得经营者间的跨界竞争和流量争夺成为常态,异质化竞争走向同质化。对此虽然司法实践已开始着手扩大对诉争双方"竞争关系"内涵、外延和认定边界的解释,但是仍缺乏系统的分析与总结。透过对互联网经济去中心化和去结构化的特征及域外竞争法制发展趋态的梳理可以发现,互联网经济下竞争关系的相对性正在消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正逐渐转变至对"行为正当性"的辨识上。"竞争关系"不再是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之前提,而"行为正当性"标准正成为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对独立的基准。故此,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应突破大民事审判思维和竞争关系相对性的束缚,通过引入多元价值判断和凸显实质利益平衡,以及更新理论研究,革新审判思维,创新执法机制,建新人才队伍,切实推进互联网竞争法治工作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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