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登记制度的构建

被引:31
作者
汤淑梅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信托登记; 效力; 内容;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08.06.048
中图分类号
D922.282 [信托、信贷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按照我国《信托法》的规定,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而未办理登记的,信托不产生效力。但至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信托登记制度。从保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我国法律规定的要求及信托实践的需要来看,建立我国的信托登记制度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为保持立法的连贯性和一致性,同时考虑实践的可操作性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信托登记的效力宜兼采登记生效主义和对抗主义,登记的对象限于信托财产的权属及性质,并由现有的权属登记部门承担信托登记职能。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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