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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托人信托投资义务的若干思考
被引:3
作者
:
黄人杰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
黄人杰
机构
:
[1]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
来源
: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
2004年
/ 01期
关键词
:
信托投资;
谨慎投资人;
委托代理权;
职业受托人;
D O I
:
10.13509/j.cnki.ib.2004.01.010
中图分类号
:
F830.8 [信托];
D912.28 [金融法];
学科分类号
:
1201 ;
020204 ;
030103 ;
摘要
:
信托是一个经济利益的联合体,由此产生一个可以从委托人聚集资产,由受托人持有并管理该资产以便使受益人确实受益的法律机制。这样一个法律机制要求受托人遵守谨慎人规则,注意信托投资的多样化和适宜性,并在委托投资管理权的过程中履行相应的义务。法定注意义务强调受托人的权力要受投资安全性的制约,包括取得与投资有关的咨询的义务。由于法定注意义务是受托人行为的调节者,所以对受托人义务的适用标准必须提出要求。受托人的行为标准在职业受托人与非职业受托人之间存在着差异。技能水平是衡量受托人行为标准的重要尺度。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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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4 / 47+52 +52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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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责任.[M].王苏生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2]
信托制度的比较法研究.[M].周小明著;.法律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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