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司法化”是宪法学的理论误区

被引:42
作者
许崇德
郑贤君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
宪法; 国家机关; 立法机关; 公权力; 根本法; 司法化; 宪法诉讼; 宪法学; 理论误区;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01.06.003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正> 在备受关注和引起争议的山东省齐玉苓诉陈晓琪侵权一案中,源自宪法学界的"宪法司法化"这一提法首次被司法实践部门接受,被用来从理论上认定最高法院对该案的批复及以此作为判决依据的性质,造成了宪法学原理中的许多混乱。一、"宪法司法化"是宪法实践的理论误区"宪法司法化"指宪法的实施必须彻头彻尾地全部依赖司法诉讼予以具体化。宪法实施分为狭义的宪法实施与监督宪法实施。狭义的宪法实施,"又叫宪法适用,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从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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