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绿色化”与环境法典的调适

被引:125
作者
吕忠梅 [1 ]
窦海阳 [2 ]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2] 不详
关键词
民法典; 环境法典; 生态保护; 法典化; 适度化;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应对环境保护的需要,民法典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修正其传统。但是民法典仍应坚守其固有特质,对其"绿色化"应有限制。在民法典之外,需要依靠环境法律规范提供更为全面的综合保护。我国目前环境法律规范已经蔚为大观,但缺乏体系建构,对环境法治产生诸多不利影响,需要对其进行体系化。对我国而言,法典化是环境法律规范提升政治影响和发挥实际效用的最佳途径。环境法规范的法典化与民法典不同,囿于其变动性和不成熟性,应以"适度化"为宜。民法典与环境法典应当实现对生态环境的"共治":一方面,民法典通过妥当地融入环境保护理念以实现其应尽的环保功能;另一方面,环境法典通过相关规则的设置以实现与民法典整体的无缝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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