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税:我们如何陷入这一迷局,又应如何摆脱困境?

被引:9
作者
彼得A巴恩斯 [1 ]
H大卫罗森布鲁姆 [2 ]
陈新 [3 ]
机构
[1] 杜克大学杜克国际发展中心
[2] 纽约大学法学院
[3]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
关键词
数字税; 按净额征收的所得税; 按总额征收的税收;
D O I
10.19376/j.cnki.cn10-1142/f.2020.08.002
中图分类号
F49 [信息产业经济]; F811.4 [财政收入和支出];
学科分类号
1201 ;
摘要
向数字服务提供商征收所得税的提案在OECD和许多国家来势迅猛。这些提案大体上都颠覆了一个世纪以来国际税收的实践,却没有明白无误地解释为什么要这样做。市场国长期以来都希望以来源地为依据,获得更多的税收,数字税的提案正中其下怀。但是,希望从非居民企业取得更多的税收收入,并不意味着各种拟议中的税收在设计上具有正当性、在管理上具有可操作性。本文将探讨OECD数字税提案在基本原理方面的缺陷,并建议考虑对数字化公司按收入总额征税。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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