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被告资格辨析

被引:16
作者
杨小军
机构
[1]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 教授
[2] 北京
关键词
行政被告资格; 行政主体资格说; 行政行为主体; 行政职权主体; 行政责任主体;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03.06.009
中图分类号
D925.3 [行政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确定行政被告的正确标准应当是行为主体标准 ,而不是现行法律和理论通说主张的“行政主体资格说”。行为主体标准 ,是一个简单标准、事实标准、程序标准、直接标准和可选择标准。它是由行政权的代表性、利害关系因素、行政救济责任内容要求以及简易便民原则所决定的 ,因而能够克服“行政主体资格说”存在的标准混淆、套用民事理论、复杂不便民、限制救济范围的扩大、逻辑上自相矛盾等天然缺陷。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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