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主体

被引:6
作者
曾贱吉
机构
[1] 湖南师范大学
关键词
高等教育成本分担; 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 高等教育成本; 受教育者;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G640 [高等教育理论];
学科分类号
040106 ;
摘要
高等教育既有私人产品的性质又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对它的投资能够带给个人及社会巨大的收益。为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由高等教育受益各方分担与补偿高等教育成本就成为必然的选择。我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主体主要是受教育者个人、政府、高校自身及用人单位。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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