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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之重构——以票据诉讼为视角
被引:4
作者:
叶永禄
张玉标
机构:
[1] 上海交通大学
来源:
关键词:
必要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诉讼标的;
共同诉讼人;
票据债务人;
票据诉讼;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87 [证券管理法令];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一、问题的提出根据我国《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迫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根据这一规定,当票据的持票人不获付款而与票据债务人发生票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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