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抽象原则与合意原则到交付原则——论动产物权法法律协调之可能性

被引:18
作者
弗兰克·费拉利
田士永
机构
[1] 意大利波伦那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
合意原则; 负担行为; 处分行为; 抽象原则; 义务行为; 买卖契约; 所有权人; 交付原则; 动产物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物权行为抽象原则是典型的德国式物权法律制度。民国初期中国实行法律改制 ,笼统地接受了这一制度 ,直到今天 ,台湾地区的“民法典”仍然间接地确认。并在理论上明确坚持这一制度。中国大陆是否接受这一原则 ,是一个时期以来民法学界热烈讨论的话题。但是 ,关于德国物权行为抽象原则的理论源流、真正功能及其与其他物权变动原则的差异与得失 ,我国法学界始终没有深入清楚地探讨 ,因而造成理论上的困境甚至混乱。本文为关注这一讨论的同行提供了一些可资参考的相关资料 ,并且表明了一种客观、中肯的治学立场。望能对我们的学者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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